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公司向客户供货,由于双方关系还不错,有未付账款挂账情况。今年经过核对我公司发现两年多年前对方有一笔尾款至今没有支付,我公司向对方催讨,对方称这笔货物有质量问题,故而没有支付。经过几次交涉,对方都以质量有问题不付款,后我公司起诉对方要求付款,对方缺席,法院开庭后我们公司也不清楚这次诉讼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听说我们提出的请求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能打赢。
沈洁律师解答,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贵公司没有收回账款,也怠于催收,从时间上来看,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丧失了胜诉权,但是仍可以起诉,如果对方以诉讼时效为由,就会丧失胜诉权。债权成为“自然债务”,如果一方当事人仍愿意履行债务的,法律也不禁止。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为辩解,如果怠于起诉的一方没有时效中断、中止等证据,比如进行过有效的催收,那么法院将判决怠于行使权利的一方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意味着,即使诉讼时效确已经过,但在审判中如被告没有主动主张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则视为其放弃诉讼时效利益,而法院也不得主动释明、援用诉讼时效裁判。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