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被告因参与工程项目合作认识,双方关系不错,后来被告称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借款,为了打消原告的顾虑,他提出自己工作的公司,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五百万,具有还款实力,可以和自己一起归还借款。之后原告陆续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被告,最终被告写了一张金额为35万元的汇总借条,在该借条上加盖了投资管理公司的的公章。嗣后被告没有归还借款,原告要求投资管理公司归还借款和利息,但是没有得到同意。
原告提供了借条、汇款凭据、原告写给案外人的借条、工程承包协议、对账单和原告汇出的50万元保证金(用于证明其上面的公章和借条上公章一致,及证明被告是该公司的员工)、案外人某扬州工程安装公司和投资公司之间的承诺函、进账单和收据的复印件(用于证明投资公司认可被告的行为、以及被告收到过案外人扬州公司的工程保证金)。
诉讼中被告没有应诉,投资管理公司称借条上的公章是伪造的,工程承包协议上的公章也不是本公司的,对于投资公司确实收到了案外人扬州某公司50万元保证金,但没有和原告签订过工程承包协议,故而工程承包协议上的公章也是假的。案外人扬州某公司证明被告是该投资公司某项目的负责人,曾经为投资公司办理过一些事情,并且签订了承诺函,后该承诺书被投资公司拿走。
原告试图通过证明投资公司收取案外人扬州工程公司的50万保证金,和没有利害关系的扬州公司出具证明和投资公司曾经签订国承诺函(只有复印件,原件被投资公司在工程不做的情况下拿回),来证明在被告处有一分《承诺函》,该份承诺函的公章和自己借条上的公章是一致的,从而证明投资公司加入了被告的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投资公司持有和本案有关的《承诺函》原件而不提供,无法对借条和《承诺函》上的公章进行鉴定和对比,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某某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故而推定该公章就是借条上的公章,据此判决投资公司作为债务的加入人,共同和借款人即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沈洁律师提示:通过原告的证据,虽然没有一份证据指向被告投资公司借款,但投资公司的图章确实落在了借条上,被告和投资公司可能是挂靠等关系,投资公司也默认其在外承揽工程,被告对外借款后无法归还,用投资公司的信誉承诺还款,故而引发了矛盾。另外原告的资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向案外人借款,支付方式为现金,根据我们的经验,不排除原告的利息较高,超过法定利息,自身并没有全额支付35万元借款的可能性,特别是这种多张借条汇总成总借条的案件,很多都有掩盖没有全额借款的事实。是否收到借款需要借款人抗辩,借款人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权利,法院只能认可借款已经支付。至于投资公司的损失,可以另案向借款的被告追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