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到几个企业的法律咨询,询问律师有没有把握打赢诉讼,对此我听了案件的过程,认为很有希望,但当我深入看了案件的证据,对此诉讼结果,沈律师并不那么乐观。相比企业负责人“有理走遍天下”的想法,沈洁律师认为“有证据走遍法院。”更为合适。很多当事人把案件的败诉或者胜诉都归咎于律师“本事”的大小,殊不知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燕过留声,做生意怎么能不保留任何证据呢?
案例一、某工程安装企业为一家工厂安装了通风和排湿系统,系统运行一年后,工程安装企业要求支付最后10%的质量保证金(尾款),遭到拒绝。工厂称这工程质量保证金是要提供维护服务才予以支付,这一年来安装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故而拒付。原来运行过程中,安装企业也确是上门进行了调试,但每次保养和调试都没有留下任何的书面记录,惟一一次更换部件的维修,也只有现场一名班组长签名。安装合同约定:提供一年维护后,支付质量保证金,现在无任何证据证明安装公司提供了维护服务,故而请求支付尾款有一定的难度。另外安装企业把尾款约定为“质量保证金”也是一个争议的地方。
案例二、定制礼品不留任何送货凭据。某礼品公司为其他公司定制了一批手工制的礼品,合同规定允许有5%的次品率,礼品公司在收到退货后,在30日内予以调换无质量瑕疵的礼品,否则少交付一件,扣双倍赔偿。由于是手工制品,不可避免出现瑕疵,收到退货后,礼品公司和对方清点货品,签收了150件退货。30天内礼品公司派司机送了新的产品上门,留下一张门卫的签收条。之后没有收到货物,对方也不承认收到了货物。礼品公司认为收条在手案件必赢,但此时门卫已经离职,只留下模糊不清的签名,也无法查到他的下落,沈律师不认为能以乐观态度看待此案。
以上案例告诉我们,履行义务时一定要留下凭据,比如买卖合同中留下送货凭证、签收凭证、验收凭证、付款凭证,没有收到货款留下对账凭证。而且证据内容也不能过于随意,随便找个对方员工或者门卫签收,对账凭证只留复印件或者传真件。证据形式必须合法又合理,很多做生意的公司或者个人都嫌麻烦,认为会让客户觉得手续太多,但实际上薄利的时代,做亏一笔要五笔补缺,这和手续稍麻烦一些相比,是不可相提并论的。
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下,做生意不要忘记燕过留生,生意过后留下证据,以防不测,法官并没有经历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他不能相信任何一方,没有证据还原的事实,如何予以采信。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和证据有关的事实,而不是生活中发生的事实。法官不是算命师,也不是福尔摩斯,要想案件胜诉,必须注意留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