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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授权委托书最好明确委托代理人参与的审级

律师您好,我姐姐在美国,她在国内有一套办公房出租给他人办公,对方几个月没有支付租金,又不肯搬走,我姐姐打算起诉租客。她本人不方便回国,委托我作为全权代理人代理案件。她从美国邮寄来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我代理姐姐起诉后,获得胜诉。但是对方不服又提出了上诉,我想咨询一下,原来我姐姐邮寄给我的《授权委托书》在上诉中能否继续使用?

沈洁律师答复:涉外诉讼境外当事人委托国内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委托近亲属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这种代理需要特别授权,而不是您表述的全权代理。包括提起起诉、代位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或者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签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等权利。这种授权需要一一列明,而不是概括而论,如果没有列明的,不属于授权范围,哪怕使用了“等”、“等等”、“全部”、“所有”等词汇进行概括。

你姐姐在一审时候向美国当地办理公证,并且将公证过的委托书邮寄给你,法院认同了你的委托代理人资格,说明一审时的授权委托书并无授权范围方面的瑕疵和问题,你可以作为你姐姐房屋租赁纠纷的诉讼代理人。

但是现在由于被上诉人提起了上诉,那么一审时的授权委托书能否继续使用,就要看你姐姐作为委托人是否在委托文件上明确了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审级程序。如果没有列明的,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到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时终止(如果有代为上诉授权),或者到一审判决后终止(如果没有代为上诉授权)。相对于一审,二审是一个新的法律程序,新的审级,故而需要再次办理授权委托手续。

当然如果你姐姐在委托书中明确了,授权的诉讼活动审理程序包括一审和二审的,那么你原来的那份委托书可以继续使用。

沈洁律师建议,为了节省办理委托公证的费用,不耽误办理案件的进度,以免再次办理授权公证的繁琐,在授权时,把一审、二审和申请执行,代领执行款均予以授权,方便案件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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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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