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和执行财产过程中,我们遇到不少法院对于债务人和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不同意采取限制措施,或者不同意拍卖。导致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住在和他人共有的别墅内,债权人的债权却得不到保障的尴尬局面,如何破解这一尴尬的局面呢?
根据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根据本条的规定,共有财产是可以被查封、冻结、扣押的。
对于债务人而言,采取限制性司法措施后,对债务人的财产处分和使用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当然主要是体现在买卖、抵押等处分上,以保障债权人将来获得胜诉后债权可以得到履行。
对于和占有或者共有财产第三人来说,第三人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受到了限制,如果第三人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但是不能影响第三人对财产的占有和使用,最典型的就是债务人和父母或者其他人共有房地产,父母等人作为第三人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应当受到影响。如果第三人占有财产是基于保管等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占有的,司法限制行为不受到第三人占有的影响。
如果第三人认为查封、扣押和冻结等措施影响了自己的处分权,可以和债务人协议分割财产,并经过债权人认可,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在执行过程中,既可以由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析产后属于债务人的份额法院可以执行,也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不过目前申请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案件实践中很罕见,主要是实务中,往往难以执行的共有财产是不可分的财产,比如房地产,析产后仅执行部分份额难以实现。作为执行的新思路,如果我们在实务中代理了类似的案件,将进一步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