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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或敬老院是否可作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

法律咨询:我的老邻居在生病住院期间向我借了三万元,后来又借了两万元,共计五万元,借款时邻居称儿子刚刚购房,无经济能力给他治病。病愈后其没有告知我的情况下搬去了敬老院居住,家中无人居住。因为无法找到对方,我也无法向他要借款,近日我看到有中介带人看房,方才获悉我的邻居居住在某养老院,房屋委托儿子出售。

我到法院起诉对方要求还款,法院要我提供对方的住所,我想问一下养老院算不算住所?

答: 听你的说法,似乎对方已经在养老院居住了满一年,形成了经常居住地。 敬老院为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组织,又称养老院。养老院和医院有一定的不同之处,如果公民住院满一年的,不能形成经常居住地。多数案件是原告就被告,如果要到被告所在地起诉的,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敬老院(养老院)有时候也称为老年康复院,他们虽会对住院老人的疾病进行一定的治疗,但这种治疗为辅,养老为主,重大疾病还是需要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养老院毕竟不是专业医疗机构,是一些老人晚年固定的养老场所。在养老院安享晚年与住院就医有实质区别,故只要当事人在上述地点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可视为经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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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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