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导读:欠款何时归还最好注明年月日,以免产生争议,本案件的当事人就是因为没有注明年份,只写了日月,引起了纠纷。
项某是一名个体户,他给某市场的X031号的店铺供货,因资金紧张该商铺在某年10月份提出暂缓支付一笔货款,向项某打了一张欠条,上书:所欠货款九千元年底之前支付,加盖了该食品零售公司的公章。
后项某一直和该食品公司继续做生意,故而一直没有向该公司索要欠款,该公司经手这笔货款的经理金某在该年年底之前离职,项某一时也不知道谁负责该笔货款,故而一直没有索讨。项某和该公司的贸易继续了三年多,直到该食品公司经营不佳转让给他人之前,项某和食品公司结算所有货款,发现了这张9000元的欠条,要求该食品公司支付。
食品公司认为这张欠条所代表的欠款日期是某年的10月份,虽然没有写年份,但应当认为履行期限是该年的年底。而项某认为年底是个不确定的日期,故而双方没有对还款日期进行确认,既然双方没有确认债务履行的期限,债权人可以要求随时履行,但必需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现在自己向食品公司主张还款,给予一个月的合理准备时间,要求对方付款。
沈洁律师认为双方对合同约定不够明确的,可以根据合同条款的意思和交易习惯确定,由于本案件的欠条内容非常简单,只能确定欠款数额,通过送货日期可以确定该笔欠款的形成日期,是在某年某月某日,那么根据交易习惯,也就是一般的交易习惯来确定。项某是一名个体户,资金实力并不强,故而他送货后在两周内会向食品公司索要货款,如果食品公司周转困难的,他会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但一般在2-3个月内双方就会结清货款。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可以确定年底距10月份约2-3个月时间,和以前的交易方式相同,故而可以确定“年底”就是当年的年底。故而项目在交货后的第三年才来讨要货款,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
另外从一般人的书写习惯来看,如果只写年月,不写年,或者只写日期,不写年月,写年底、月底之类的时间,代表的同一年,如果是下一年或者其他年份的,一般会进行注明,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或者明年几月份之类。故而按书写习惯也可以是认为这是指送货后的当年年底。故而本欠款确是已经超过了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