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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效力等级

此为修订前的民诉法解读

摘录自互联网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两类:

a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刑法、刑事诉讼法);

b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物保护法、商标法)。

同时,人大及常委会做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规定、办法等,也属于法律范畴。

2.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名称多为“条例”、“规定”、“办法”。

3.行政规章:分为两大类:

a 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贵无缘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

b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4.规范性文件(包括地方性法规、民族自制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a 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制定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的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前提下才有效;

b 民族区域自制法规:自治区的人大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直至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必须报全国或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才生效。自治条例内容广泛,具有综合性;单行条例是有关某一方面事务的规范性文件。

c 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制定的,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法规、规章。

当以上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时,适用以下原则:1.全国性法律优先;2.特别法优先;3.后法优先或新法优先;4.实体法优先;

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

法律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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