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宣传册
上海地区级别管辖: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H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H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H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实行专门管辖的海事海商案件、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和知识产权案件,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