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宣传册
当事人提起民商事、行政和刑事自诉诉讼,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如下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应根据被告人数提供。诉状应有原告本人签名或盖章。
(2)原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被告的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4)与原告起诉相关联的起诉证据和证据清单(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除外)。
原告系单位或个人的,在起诉时均应提供被告个人或单位的有效基本信息资料。原告已接受司法救助的,在起诉时可暂不提供被告的基本信息资料。
原告以被告实际经营地或经常居住地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被告实际经营地和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