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在没有聘请律师的情况下自己办理了一起诉讼,在起诉至法院的时候,他不知道哪个法院是受理案件的,于是他来到了自己所居住的地区的区法院,结果法院立案人员告诉他,要去被告所在地。于是杨先生来到了被告居住地区的区法院,却又被立案庭工作人员告知: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应当是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杨先生觉得很困惑,自己如何证明对方在那个地方居住了一年呢。于是他接受了建议,将案件立在了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区法院。结果开庭时因被告并不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而且在C地区连续居住2年,案件又进行了移送,几经折腾,杨先生决定向律师咨询。
类似杨先生这样的困惑常常发生在一些诉公民的案件中,除了一些特殊的管辖,比如房地产纠纷在房地产所在地起诉。如果是离婚等民事案件,应当在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所在地多数是户籍所在地,不过在外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视为住所,住院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所以沈律师总结:公民的经常居住地如果和户籍所在地是相同的,即人户不分离,那么户籍所在地就是经常居住地;如果人户分离,那么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并且起诉时仍需居住在此。如果公民离开户籍地四处居住,但是没有一处是符合前面的条件的,经常居住地仍为户籍所在地。
根据新的民事诉讼法,如果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