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宣传册
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姓名和地址、邮编和联系电话;
2、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3、上诉的具体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也可直接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的通知后七日内,既不交纳,又不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二审法院将作出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或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