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宇律师
杨某是被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情况下,杨某做出的与原绿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都是代表被青公司的行为。杨某在给原绿公司的承诺书上是以“被青公司杨某”的名义签字的,这表明杨某是在代表被青公司进行承诺,而不是代表他自己。
法院在立案阶段进行的程序性审查,仅仅审查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满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并不对原告起诉的对象、所依据的理由是否正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在立案阶段之后的审判阶段,法院就会根据实体法(例如《合同法》来判断原告所起诉的被告是否适格,即是否是按照实体法的规定应该对原告诉讼请求承担义务的被告。如果不是实体法上应该对原告承担义务的被告,那么法院就会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如果个人的行为能力被认定为是代表公司的行为或者代理公司的行为,那么就应该直接以公司为被告,相反就应该以个人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