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把分公司和子公司混为一谈,实际上两者的差距是非常大的,特别是在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问题上。《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构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子公司涉及诉讼,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过有的情况下,一些人口中的子公司其实是一种分公司,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和子公司不同。
分公司是指公司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附属机构,而设立这些机构的公司就是总公司或本公司。为了经营的需要,大多数公司会为分公司划拨一定数额的资金、财产,不过这些资产或者财产都是属于总公司的。在划拨的财产范围内,分公司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不过分公司毕竟是一个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为了保证分公司的交易相对人的利益,虽然实体法上不承认分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但是诉讼程序法上承认分公司的主体资格分公司可以被列为案件的被告。
对于存在分公司为合同主体的纠纷,可能会有三种类型的被告:
一、以总公司为被告;
二、以分公司为被告;
三是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
这三种被告都是可以的,如果从实际可行的角度考虑,如果分公司有独立的资产的,且资产足够承担责任,可以将分公司作为被告,如果分公司没有资产或者虽然有资产但是不足以清偿债务,可以以总公司为被告,或者将总公司和分公司均列为被告。
附: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立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只有合法成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能成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