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孟甲诉称,双方系姐弟关系。孟乙因动迁分了三套房子,孟甲及儿子也在被安置对象中。因孟甲当时住院,故分房一事委托孟乙办理,后因孟甲住进敬老院,房子没有拿到。
经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街道出面调解,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孟乙答应每月支付孟甲3000元。2011年10月起,孟乙开始拖欠。现要求孟乙支付“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费用15,000元(按每月3000元自2011年10月计算至2012年2月)。
孟乙辩称,孟乙每月退休工资只有1900元,没有能力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故不同意孟甲的诉讼请求。
双方及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2011)杨四民调字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双方的家庭纠纷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三、孟甲出院后,孟乙从2011年5月16日起开始按月支付3000元直至孟甲去世止。……。”2011年11月3日,孟甲起诉来院,作如上请求。
孟乙确认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未支付孟甲每月3000元。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现孟乙未按照(2011)杨四民调字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履行,孟甲起诉要求其履行,于法有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孟乙应于十日内支付孟甲孟甲(2011)杨四民调字第X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确定的2011年10月至2012年2月的费用15,000元。(2012)杨民一(民)初字第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