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在诉讼调解或和解时所作对己方不利的自认是否影响判决

法律咨询:律师您好,我参加了一次法院组织的调解,事情是这样的,周某是我的以前的朋友,他曾经向我们共同的朋友刘某借了20万元做生意,刘某拿到钱后没有好好做生意,而是用于吃喝玩乐,号称“应酬”,半年后周某把钱用光无力归还。

在借款当天刘某担心周某不会还钱,曾经询问我的意见,我和借款人周某的交情较深,我拍胸脯说周某这次痛下决心,还是要给一个机会的。刘某是做生意的,比较精明,当即称“那么你为他作保。”当时我们都在饭桌上吃饭,酒过三巡,有些醉意,我当时脑子一热,就说保证就保证,如果周某还不了钱,我和你(债主刘某)一人分担一半损失,不过我现在没钱,你刘某先借。当即他们双方拟定了借条,借款人刘某也签了字,刘某称“你刚才要做保人,那么也签个字。于是我就在借条底部签了名,但是没有写担保人,也没写借款人,仅仅是前面而已。

今年借款到期后,周某无力归还,刘某便找上了我。我认为钱又不是我借的,当时说作保人不过戏言而已。在诉前调解中,刘某追问我是不是做保人,调解员也和我说要实事求是说话,我就复述了当时的情况。由于协商不成,刘某起诉了我和周某,让我承担10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让周某全额还款。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刘某提到说我曾经在调解员面前承认了做保的事情。请问没有其他证据的,我当时承认的情况对我会有什么不利影响吗?

沈洁律师答复,您可能会受到一些法律条文的干扰,认为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调解员或者法官要求在调解过程中“实事求是”陈述案件事实,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这种说法的来源是有依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上文的法条会使得当事人认为在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委托妥协解决某些纠纷,对案件事实的认不能对将来的诉讼产生不利的影响。基于这种错误的认知,一部分当事人在法官或者调解员的诱导下,或者是在对方当事人“要求实事求是”的劝说下,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让步,这种让步是否符合67条的规定,还是诉讼中的自认,是非常模糊的。所谓理论和实践是有区别,从未经历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仅经历一次或者两次诉讼的当事人,光凭法律条文难以把控。

比如某次诉讼,我方当事人(未到庭)和对方当事人对某节事实发生争议,经法院调解,我方当事人愿意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给对方,息事宁人,双方最终对数额达成了一致,对方及其代理律师要求我方起草文书,经过考虑,沈洁律师将补偿条款和免责条件都写入了协议,由于对方临时变卦,导致无法和解。庭审中对方代理律师提出,如果某节事实不存在,被告方(我方当事人)为何愿意补偿40万这样巨额的数目,又为何在免责事由中提出相关的内容。法院认为该协议没有签订,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免责事由和诉讼自认有区别。对于这样的案件,我只能说对方代理人对诉讼自认和调解中的让步,或者调解中曝露真相有了混淆。最终该案件双方调解不成,法院判决我方当事人支付6000元费用。

虽然案件当事人对判决的金额非常满意,但对于这样的案件,沈律师本人是不支持为了达成妥协而进行某些让步。正如上文这位当事人在调解中的说法,一定会使得任何一位审判员认为他就担保达成了合意,本无其他证据的案件在调解或者和解中曝露的案件事实,必定会对他在判决结果中有不利的影响。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