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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调解协议(调解书)能否在国内得到承认

1991年7月5日通过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做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规定,但对调解书没有明文规定。上海律师

但是在实践中,根据外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法院有权以调解的方式做出调解的,协议就属于法院的一种裁决方式。我国和法国、波兰所缔结的司法协助规定中,裁决包括调解书。所以可以申请调解书(调解协议)的生效。

一方为华侨,一方为国内公民,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对离婚条款达成一致的,需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一方要求离婚,另外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上海律师

双方均未华侨,要求离婚的,无论是一方要求离婚还是双方同意离婚,都必须想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无法回国的,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办理,委托书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领事馆认证,也可以到领事馆直接公证。如果没有争议的,可以到原来办理结婚登记的领事馆办理离婚,如果有争议的,应该向出国去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应聘员工提供了自己的信息,也很难保证信息的真实性,用人单位为了保证自己的知情权,不能仅停留在要求应聘员工提供与建立劳动关系相关的信息资料上,应该对应聘员工提供的信息主动进行调查。上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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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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