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刘被公司辞退,加上性格内向,一时无法找到工作,内向的小刘闷闷不乐。小刘的母亲去世,小刘患上了忧郁症,无法工作。和小刘关系很亲密的妹妹因一场意外去世,小刘精神上受了刺激,住院治疗,从忧郁症变为躁狂症。小刘出院,万妻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此时医院给小刘的精神状况诊断书是:建议按时服药,可自理。司法精神鉴定结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小刘的妻子一直作为法定监护人。上海律师
现在的问题是小刘的父母和妹妹均已去世,没有三代以内近亲属,也没有亲戚和朋友愿意担任他的法定监护人,这让刘妻很为难,不离婚吧,刘妻还不满30周岁而且没有生育后代,离婚吧找不到万某的法定监护人,而且也不忍心让万某一个人流离失所。上海律师
刘妻认为如果让居委会当监护人,等于是形同虚设,没有监护人。经过协商小刘一个未婚的叔叔愿意担任监护人,而且因他没有子女,愿意接小刘过来同住,相互照应,有了小刘叔叔的承诺,刘妻希望能把事情办理下来。但是居委会拒绝制定监护人,他们认为小刘的叔叔不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不好指定。另外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表示小刘名下有财产,他父母的房产和自己的婚房,所以居委会不愿意插手。。要求刘妻自己去法院起诉,申请制定监护人。上海律师
刘妻很为难,来到了律师事务所咨询,希望获得帮助。对刘妻的问题,沈洁律师认为根据《民法总则》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但是小刘没有三代以内的近亲属,所以法院指定的时候,只能指定民政部门或居委会担任。指定监护人后,小刘的叔叔愿意照顾他的,可以主动去照顾,也不会有所影响。上海律师
对于精神病人的事项,根据《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现在小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总体来说基本的事务都可以自己处理,又有叔叔帮衬,刘妻定能够顺利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