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和继母再婚,继母再婚前患有精神疾病,一直在治疗,至今未治愈。被申请人结婚三年后患有脑梗,逐渐丧失行为能力,时而清醒时而糊涂,现在已经丧失行为能力。
目前被申请人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但配偶患有精神病,无法日常照理被申请人,入院医疗手续等也无人办理,有时撒手不管。故而起诉到法院要求指定自己为监护人。
经查被申请人的配偶,即申请人的继母婚前患有精神病,曾在H的精神卫生中心就诊。被申请人年罹患脑梗塞,之后记忆力逐渐下降,脑子开始糊涂并逐渐加重,患病后第四年开始住院治疗至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申请人受到疾病影响,处重症监护治疗中,已丧失了基本的思维、言语及行为能力,,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女儿,被申请人的妻子此前和申请人进行协商,经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结果被申请人妻子同意去做精神鉴定,如果精神鉴定结果正常的,由其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如果不具备监护人条件,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协议签订后继母拒绝进行精神鉴定。
此前继母把擅自把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此时被申请人已经丧失了行为能力,其行为侵害了被申请人的权益。
被申请人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侵害其财产权,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女儿,有监护能力的,符合监护资格,应当予以准许。按民法通则的规定,对已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监护资格的顺序依次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未经指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于申请人作为配偶之后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继母作为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到被申请人的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予以指定,对指定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现在申请人没有要求有关组织指定,而直接要求法院指定其为监护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驳回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申请。
律师建议申请人下一步应当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委会申请指定监护人,如果对指定不服的,可以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