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需要其他人来保护和监督,这种保护和监督的人被称为监护人。被监护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有精神障碍类疾病或者弱智等类型的人。被监护人只有在不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下,才可能有变更或者撤销的可能。
和国外的监护制度不同,中国的监护人是由法律规定的,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只有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存在指定监护。所谓争议是互相推诿不愿意监护又或者是互相要求监护,才有监护人之争。离婚
李某因工受伤,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脑部伤残,智力下降,被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李某父母均已经去世,结婚后离婚,无子女。他领到了一比工伤补偿,肇事司机也对他进行了赔偿。他受伤后一直由护工护理到出院,出院后谁担任监护人,保管这笔赔偿款成了他兄弟姐妹间争议的内容。
李某共有三姐一弟弟,弟弟和弟媳表示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也不愿意淌浑水,对谁担任监护人无争议。大姐表示,虽然老大是半个妈,但自己换了癌症刚刚化疗,也没有精力担任监护人。二姐表示自己也离婚了,无住处愿意帮忙保管赔偿款,照顾弟弟。三姐称二姐外面欠高利贷,是逃债和丈夫离婚的,而且喜欢打麻将,不合适当弟弟的监护人,而自己和弟弟以前关系不错,可以担任监护人。三姐要求起诉二姐,取消她的监护资格。离婚
沈洁律师认为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的时候,由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指定权利的机关,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指定,指定是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只要指定的口令达到被指定的人,指定监护就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指定的人没有提起诉讼的,自收到指定通知后满三十天称为监护人,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决后称为监护人。
所以指定监护并不是监护人之间互相起诉,而是对指定监护不服的诉讼。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是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者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的村委会、居委会。李某的二姐和三姐都是他的近亲属,有监护能力,可以担任监护人。一般来说居委会、村委会不会主动指定监护人,需要担任监护人的人应当向他们提交要求指定监护的申请书、有关的身份资料、和被监护人之间的关系证明、被监护人需要监护的证明(比如未成年或者精神病人)。
李某的三姐主动想担任监护人的,我们建议她先向李某所在的居委会提出要求指定监护,至于获得监护权后,我们也建议她在保管弟弟财物的时候,将和弟弟有关的列出清单,有关的开支和费用也列出清单,较大额度的费用保留好收据和发票备查。这样也可以减少和其他近亲属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和二姐之间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