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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疾病去世,怠于维权超过时效

胡小姐的母亲因患有胰腺炎症炎等疾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虽医院大力抢救,但胰腺炎作为一种来势凶猛的疾病,很快夺取了胡母的姓性命。胡小姐得知后,悲痛不已,她认为母亲一贯身体很好,不太会得恶性疾病,定是医院诊疗哪里出了问题。后来医院给出得结论是胡母因胰腺炎入院治疗,在发病后又引发了脑出血等疾病,由于使用甘露醇等药品诱发了脑梗,之后导致去世。但胡小姐询问了一些医疗专家,他们认为医院得抢救并没有什么过错,胡母的疾病发病迅猛,而且发表后诱发的其他疾病也是所料未及的。律师

在悲痛中送走母亲后,胡小姐委实萎靡了好几个月。后来她又通过熟人到处打听疾病的发病原因,此后又与医院进行了几次协商。医院最终同意赔偿胡小姐一万元,胡小姐放弃其他的所有索赔请求。但胡小姐认为一万元根本就不构,如果要赔偿,起码是一百万元的。这样一来一往,耽搁了半年多时间。后来眼看和医院协商不成,无奈的胡小姐来到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了母亲去世后的索赔事项。

沈洁律师认为胡小姐的母亲在2019年9月中旬去世,她并没有提出对母亲的尸体进行鉴定,也没有及时起诉到法院姐姐自己的纠纷,而是一直伤心欲绝,悲痛了好几个月,之后又到处询问母亲的病症,又过了好几个月,最后和医院多次协商也用去了几个月时间。

但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算。所谓应当知道是一种客观标准,根据侵权发生的各种情况来判定当事人对侵权的发生是否知晓。当损害结果明显时,亲历其中就不能主张其不知道,应又从犯理由怀疑是医院的诊疗行为,及时当时未能知晓,在诉讼时效规定的一年之内,也有足够的时间去去反思和调查其母的真正死因,而胡小姐一直等到母亲死亡后一年多才想起来要办理诉讼,自身又怠于行使诉权的嫌疑。虽然她母亲的去世让人惋惜,但由于胡小姐未能及时主张自己的权益,就算医院确实存在侵权行为,法院也难以支持她的诉请。更何她母亲的病症是否是医院诊疗引起的,还值得怀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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