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书,是指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因不服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决定或裁定,向法院请求对该决定或裁定进行复议审查的法律文书。
上文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人民法院以外的所有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群体诉讼中的代表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
针对的文书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或裁定,注意如果对判决不服的,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如果反悔调解的,不能提出异议。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的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罚款或拘留的决定,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院在复议审查期间,不停止执行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罚款和拘留的决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诉讼活动;议申请书必须向作出决定或裁定的法院或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对申请回避的决定及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而提出的复议申请,向作出决定、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向作出决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对复议申请书应在法定期间内予以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复议申请正确的,变更原决定或裁定,复议申请无理的予以驳回。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因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号裁定,提出变更或撤销原决定或裁定。
事实与理由:
原决定或裁定不当,提出复议申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先指出错误,后提出正确的观点,最后要求变更或撤销原决定或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