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地下落不明满两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为 失踪人,并为之设立财产管理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如果公民长期下落不明,与其相关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对社会生活的稳定与发展、失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是不利的,因此法律设定了宣告公民失踪制度。该文书实践中较少应用,一般等到失踪满更长的期限,比如四年,直接宣告死亡。
申请人必须是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之间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主要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之间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合伙人、所在单位等。
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其住 所地一般指其户籍所在地或失踪前经常居住地。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写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
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关系;
2、失踪人离开住所地的时间、经过,无法查找到下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附上公安机关或有关机关出具的关于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