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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担保书

在申请先予执行时,是否批准先予执行是由法院裁量,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有可能申请错误,如本来认为胜诉的案件,因为缺乏证据败诉了,那么先予执行给申请人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也就是执行回转制度,但如果申请人已经将财物用于生活生成,无能力再归还,也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就无法进行执行回转,这对于被申请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为了平衡双方利益,保护被申请人的合同权益,法院可以更加具体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否则将不支持先予执行的申请。

担保人是公民的,写明其姓名和身份,担保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全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如果是第三人作为担保人的,还应写明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诸如姓名、性别、住所地等。案由中写明因什么案件中的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信息。

先予执行担保书

担保人:

担保人:

担保人就×一案,对先予执行申请提供担保。

担保财产如下:

××××

×××。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亲笔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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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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