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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是一种在诉讼中对他人财产由法院采取措施,比如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房产、车辆、股权过户,查封货物、机器等,防止他人在诉讼中积极转移财产,不过不是提出保全法院就会办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担保(如法院未责令担保,也可以不担保)。

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被申请人将来有财产可供履行,不让判决成为一纸空文,最终保护自己的权益,但这项权力不能被滥用,如果因为保全错误的,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在申请人败诉的前提下,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的全部损失。为了保障这种保全错误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弥补,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依法为人民法院的命令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

担保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同被保证人(申请人)负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人必须是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人或者单位,诉讼实务中法院一般不接受保证人担保,但如果保证人是具有一定信誉和实力的个人或者单位,也可以接受;另一种是实物(房产等)、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以财物担保的,担保财物的价值不应低于受保全财产的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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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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