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中的当事人为化名,涉案金额进行修改
上诉人(原审被告):T公司
法定代表人:A君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
上诉人(原审被告):A君
联系地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千科公司
法定代表人:B君
地址:上海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货款纠纷及担保一案,上诉人因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故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撤销原判决,请求依法改判;
2、 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审理程序上存在错误。
1、原审被上诉人在诉状诉状中原是主张“买卖合同的货款和工程款”二项,按规定应由民三庭审理。
2、后终修改主张“货款”一项,属民一庭审理。
3、在庭审中被上诉人诉求又称“购销带安装工程款”二项,按规定应属于变更诉讼请求,多出“工程款”的主张。
A、如果经法院“转换程序”规定的过“变更诉求”的时效,那么只能就“货款”主张审理,而不能涉及“安装”主张审理。
B、如果经“转换程序”规定未过时效,那么法庭该给上诉人答辩15天的权力,庭审中没有!不能不给答辩期而当庭判决。
4、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上诉人主张“货款”的依据系证据一(合同),证据上未举证其他的佐证,其余证据均与“货款”无关。
一审被上诉人的证据有瑕疵,不能认定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
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供了上诉人T公司拖欠656103元货款的若干证据,被上诉人认为该些证据不能证明任何事实。
首先、双方虽然签订了312300元购货定单,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定单已实际履行。
被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的购销带安装工程的迈拓工程款为312300元,被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一是一份“购货定单”,定单约定天花板和隔墙系统的材料供应及安装的价款是312300元。上诉人认为双方的确签订过上述购货定单,但是定单并不能说明该合同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能证明双方存在购销关系或工程安装有关的其他证据,如果该“购货定单”如被上诉人所说的是“购销合同”,那么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出具收货单之类的收货凭证,如属于工程安装项目,应当有工程安装图纸、竣工验收单等相关文件。
从被上诉人更改前的诉状认为该合同是一份工程安装合同,312300元也属于工程安装款,所谓的提供天花板等材料也就是包工包料中的建筑材料。如被上诉人说称迈拓工程的确存在,被上诉人方为何不能提供的相应证据?
二、对帐单传真件与本案无关,从文字上看只发现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的货款。
1、传真件上称:我司应付帐款:2963444.51元,“我司”究竟为被上诉人千科公司,还是上诉人T公司都无法明确,“应付300000元”的付款主体究竟为谁?
2、传真是被上诉人先盖章后传真给上诉人的,从这点看,“我司”应当是被上诉人千科公司,也就是被上诉人应付上诉人300000元款项,是被上诉人欠款而不是上诉人欠工程款。
3、7月1日的传真件上有被上诉人“千科应付帐款33017.49元”的字样,只能说明被上诉人倒欠上诉人3万多元,也映证了下面的“我司应付”中的“我司”应当是被上诉人千科公司,是被上诉人欠上诉人钱款而不是上诉人欠被上诉人货款。
4、传真件中所称的“收到发票”的原件被上诉人并未提供,发票究竟是否和本案有关,是否是为购销货款所开的发票?无法确定谁是开票主体,谁是付款单位。
5、被上诉人称上诉人拖欠材料购销货款300000元,其依据仅仅是一张对帐单的传真件,没有任何购销合同证明该款项是工程及原材料款,传真件无其他相关证据的,不具有证明力。
三、“还款协议”所担保的债权并非是为千科公司和T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
上诉人B君在还款计划中为80万元做了担保所称的“如果7月底不能还清以上款项,由我B君个人财产做担保”,但是B君所签的还款计划既没有保证人、也没有被保证人,保证的债权内容为80万的还款计划,和被上诉人所诉的656103元的货款毫无关联,不能认定是为该款项所作的担保。
第一、从数额上看,被上诉人称上诉人一(T公司技术有限公司)欠货款65.6万多元,而上诉人二B君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为80万元,数额根本不一致。
第二、从主体上看,还款计划里没有明确谁是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人及债权人是谁,不能认定是为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一之间的货款所作的担保。
第三、该还款计划的被保证人,即上诉人一T公司在本还款计划上没有盖章,而被上诉人的公章是事后加盖的,进一步印证了上诉人二的担保不是为上诉人一的债务进行担保。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千科公司与上诉人一T公司之间不存在货物买卖关系,也无法证明上诉人拖欠656103元的货款事实,根据被上诉人自己提供的对帐单看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一有未付帐款。
上诉人二所出具的“还款协议”并非为本案上诉人一和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担保,上诉人二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