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上海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被告一:A某(巴西籍)
住所地:上海市××××
被告二:巴西里约公司
住所地:Rua Vieira Ferreira, ××× Bonsucesso, Rio de Janeiro, Brasil
法定代表人:A某
诉讼请求:
1、撤销B某与被告A某所签订的余款结算方式;
2、判令被告二被告支付所欠货款××美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巴西里约公司是A某的私人公司,自去年至今年期间,曾与原告上海某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B某签订三份外贸出口销售合同,总价××美元,生产厂家为张家港某服饰有限公司(去年生产厂)和上海某服饰有限公司(今年生产厂)。直至××年××月××日,被告向原告共支付货款××美元。
原告以该年的货物(由张家港某公司生产)质量不好为由拒绝支付年出口货物的货款(03年货物由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但A某并没有出示质量检验方面的有效证明。此时原告因长时间收不到余款无力支付国内加工方――上海天歌服饰有限公司的加工款。原告曾多次发电子邮件催讨货款,但A某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余款,导致厂方工人集体上访,并报警110。为早日拿到部分余款以支付工人工资,原告方B某不得不于××年××月××日被迫答应被告A某提出的余款结算方案,该方案使原告在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
原告认为该结算方式并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在原告迫于加工厂工人集体上访的压力下签订的,而造成原告无法支付加工厂工人加工款的直接原因正是A某长时间拖欠货款造成的。因此,原告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解释的相关之规定,请求贵院撤销余款结算方式,并要求被告支付未支付的货款××美元。
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