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本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参加本案的审理,并提出对本诉的反诉请求,现就本案的事实,综合对本诉和反诉发表如下代理词:
(一)本案被告主体不合格
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违反了相互间权利与义务的诉讼原则。
1.被告随团进入旅游区域,参加的“沙滩车”游乐项目,前提系“沙滩车”运动。
2.“沙滩车”是些小型的在沙滩上缓慢行驶的机动车。顾名思义速度不可能很快,因为是行驶在沙滩上。而不是硬地基上。
3.该“沙滩车”游乐项目的基础是由“沙滩车”来组成,而不是由游人步行组成,不可能人与车混合。
4.原告违规进入,不知是否有游乐场经营者阻止,如果没人,那么该经营者将承担责任。根据建设部2001年颁布的《游乐园经营管理规定》之17条、21条、23条、30条等规定,被告不应也不该成为本案被告,更无需进行什么赔偿,因为被告无过错。
(二)责任承担书”非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原被告无权利义务之法律关系,但事实系被告撞倒原告,那么被告出于人道主义对原告作了补偿,但是:
1.这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无过错,即不承担责任。
2.原告仗着人多,逼其就范,根据我国劳动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被告也是从息事宁人的观点出发,再说1000元也不是大数额,虽然是违心的,但还是从同情的角度进行补偿。
3.原告依据此份所谓的“责任承担书”,再次要求赔偿,被告(反诉人)认为不但不存在赔偿情节,而且要求原告返还予以垫付的一千元。
(三)对证据的质证总结。
1.由于原告未提供诉求2的证据,无需质证。
针对诉求3,由于证据取得不合法,无证据效力。
针对诉求4,更无依据。
综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上诉诉求。
2.由于被告(反诉人)为原告的诉请聘请了律师和支付了路费,旅店费用,这些均系合理的支出,应该由原告承担。
委托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