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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变更房地产规划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接受被上诉人的委托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针对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兹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上诉人并未擅自变更小区平面布局,配电箱的安装位置符合规划设计。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里备案的(×××)某某号规划书中有配电箱的规划标识及、“箱变”、“电箱”的文字说明,说明在系争部位安装的配电箱在××年的规划图纸里早就存在。被上诉人在该部位安装电箱的行为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擅自改变小区平面布局”。

上诉人所出示的证据系预售合同的“附件四”,该附件上有小区平面布局的缩略图,但是该图上无任何文字说明,在系争部位仅仅是一些模糊的符号,上诉人在上诉状里认为:“符号同样也能说明问题。每一种符号形状不同,其代表的实物也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既然上诉人认为附件四的符号能说明实物,那么他就应当拿出相应证据证明该符号是停车位而不是配电箱。

二、系争配电箱是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

配电箱的位置是由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所有限公司在总平面建筑布置图里划定的,由有具有安装资质的上海浦东新区中联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安装的,所选的器材是有质量保证的西门子箱变,在配电箱完工后经过了上海市浦东供电所的对新建住宅配套设施的验收,符合安全使用的标准。

被上诉人还在配电箱周围种植绿化,使用常青灌木遮盖电箱,起到美化小区环境,增加绿化面积的作用。

三、宣传资料不能作为认定被上诉人违约的证据。

1、宣传资料不能作为合同附件。

被上诉讼人在预售过程发放了宣传资料,名为“日月新殿小区全景效果示意图”。在上诉人所购买的房屋南面,即现已安装配电箱所在的区域,上述示意图中有“宅院中的停车位”的文字说明,当在该示意图的最下方也同时注明了“本图文资料仅供参考,具体数据均以政府实测为准”。但双方并没有将该宣传资料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使用,何况原告也用文字明示:示意图仅仅是作为参考之用,不是正式的小区平面规划图。不存在上诉状中所称的“以虚假的宣传,欲盖弥彰的手段来欺骗上诉人”,如果被上诉人欲欺骗上诉人的话,何必还在宣传资料上明确加印文字“具体数据均以政府实测为准”呢?

2、××年颁布的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于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了规定,但是该解释是在××年××月通过,××年××月××日起施行的。被上诉讼人向上诉人发放宣传资料在××-××年间,上诉人签订“预售合同”在××年××月××日,这些事实都发生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因此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四、配电箱的安装对上诉人的房屋价值并未产生影响。

上诉人称:因安装了配电箱,对其房屋的价值产生了影响。被上诉人认为:根据房地产行业的一般常识认房屋价值分两种,一是交换价值,另一为使用价值。上诉人在一审中所购买的房屋在近两年中已经大幅度增值,现售价远远超过其预售时候的价格,所以配电箱的安装对其房屋的交换价值不产生负面影响;况且配电箱为小区全体居民生活所必须的配套设施,安装配电箱是为了居民的生活更方便,更何况有灌木覆盖不影响美观,电箱离开上诉人的房屋距离也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对上诉人的生活根本无任何不利影响,更谈不上降低房屋的使用价值。实际上配电箱能保障供电,使得上诉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更加便利。

五、配电箱系小区必备的生活配套设施,无配电箱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

系争配电箱乃全小区的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须的配套设施,不安装二配电箱会给居民带来电压不稳、断电等不利的生活影响。被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供的证据,由上海浦东新区中联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出具的“电力安装情况说明”里面也提到:“现家庭用电普遍提高,按测算要放四只箱变,经供电等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与研讨,采用占地小,容量大特点,选定西门子箱变”。可见虽然该电箱已经经过规划批准的,但被上诉人从为小区环境布局做了充分考虑,采用价格昂贵但是小体积的西门子配电箱,同时考虑顾及了居民实际用电提高的现状。如果说被上诉人改变小区规划造成违约的话,那么也就是上诉人不采用××个大箱的配电箱,采用了××个小体积的箱变。

六、有判例在先,类似或相同情况都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1、在被上诉人上诉前,已经有3份相同小区的其他业主以相同事由向法院起诉,均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驳回,三案的原告都没有上诉,判决文书已经生效,上述三个案件的案号分别为:(××)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浦民一(民)初字第××号,(××)浦民一(民)初字第××号。

2、××年××月××日的《新闻晨报》第××版,题为《过日子需要垃圾房――业主告房产公司变更小区布局被驳回》的新闻报道,业主诉讼请求被杨浦法院驳回。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不存在变更小区布局的行为,所配的电箱也经过验收合格,不存在上诉人所称的违约行为和欺骗性广告行为,请求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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