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业主,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回族,住H某地址。
被告:上海某家庭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某地,200063
法定代表人:某某
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 并赔偿精神损失**元。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分别与200x年x月x日签定了编号为某某的委托设计合同(设计费为N元);200x年x月x日又签订了编号为某号的家庭居室装修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在H某处房屋进行装修设计以及装饰施工。
在工程收尾阶段,被告的设计师朱浩曾向原告表示要拍一些照片留作个人收藏资料,原告表示同意。200x年底,在原告入住前,朱浩亲自拍了照片,声称是自己留作资料用。200x年x月x日,原告自行购买和粘贴了墙纸,以及对家具、窗帘、沙发、壁挂、灯具、工艺品等软装潢的布置及摆放后,一摄影师代表被告到原告家拍摄,被告开发部的余洁表示照片只作为内部参考资料使用,从未提及用作公开出版或作广告之用。
后被告在原告在此之前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某家居》杂志200x年第x期的第x页到第x页刊登了在原告家拍摄的家居照片共x张,照片内容为原告家中的客厅、餐厅、书房及厨房的内部布置、摆设等,同时刊登的还有被告的公司地址、咨询电话、设计师电话、网址等信息。在200x年x月x日出版的新闻某报第x版的《温馨之家》一文中刊登原告家中的客厅的照片,被告用该些照片作为商业广告宣传的用意昭然若揭,被告此种公开他人隐私为自己盈利的行为从来未告知过原告,根本无视原告的权利。
原告认为被告对房屋的设计方案只包括地板、顶棚、墙面及门窗等房屋的固定部分,而原告家中的家具、家电、窗帘、沙发、壁挂、灯具、工艺品等软装修都是原告在被告完成装修工程后,亲自挑选,亲手布置的,花费了原告的大量心血。所刊照片画面的大部分也恰恰是屋内软装修部分,但被告在杂志的“设计”一栏中仅签署其设计师的名字,无视原告对屋内软装修部分的精心设计。
再者所刊照片公开的居室内部情况属于原告的日常生活起居之处,为原告之私人隐私,原告有使其不被公开的权利。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这些照片刊登在了对外发行的刊物上,被告的这种行为已严重干扰了原告的私生活,使其在精神上感到极度不安和痛苦,人格尊严受到侵犯。
同时被告在发表照片时将摄入其中的家人合照也一并予以公开,人物面貌清晰可见,也侵犯了原告家人的肖像权。
原告曾与被告多次协商,要求被告应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协商未果,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xx
200x年x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