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航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R物流有限公司(下简称R物流)之委托,就S纺织印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货物被贵司无单放货一事,代表 R物流向贵司及周宜强总裁致函:
2005年8月1日,贵司向R物流出具了以R物流为托运人(Shipper:SHANGHAI WEIQING LOGISTICS Co., LTD )、R物流在澳门的代理为收货人(Consignee:PAN LEADER SHIPPING Co.,LTD)、出运港为上海的海运提单,R物流又向S公司出具了无船承运人提单(HOUSE B/L)。
货物到港后,贵司应当将货物放给提货人PAN LEADER SHIPPING Co.,LTD,但是贵司在 大升发展公司没有提单的情况下仍允许其提货,造成真正的收货人无法提取货物,大升发展公司在取得货物后以各种理由不向S公司支付货款。现S公司以追究R物流无单放货为由,已经扣留其数起运费,金额累计达到两万多美金。
200*年**月27日,本律师会同R物流公司刘经理赴张家港市和S公司协商,该司坚称要通过司法途径起诉R物流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并正式要求R物流赔偿全部的货款损失。
R物流在该起事件中无任何过错,无单放货系贵司造成,由于贵司的严重错误导致R物流蒙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对其商业信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之前R物流已经和贵司上海办事处多次协商,贵司也曾答应向大升发展公司追回货物或者货款,但至今悬而未决此事。
本律师认为:
第一,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系独立成立的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 大升
发展公司如认为货物有质量问题,可以通过追究卖方S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实现自己的权利。贵司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R物流是托运人,R物流在澳门的代理是收货人,三方都并非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货物质量问题和三方都无涉。
第二,买方大升发展公司虽称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已将货物用于成衣制作,而且从未提供过国际检验机构或官方出具的不合格检验证明。买方所称的理由不能免除贵司无单放货的法律责任。
第三,无单放货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也是严重的侵权行为。R物流可以通过违约之诉要求贵司赔偿,HOUSE B/L的托运人即买卖合同的卖方S公司也可以通过侵权之诉要求贵司赔偿。贵司所称的S公司不是托运人而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存在。
本律师建议:
贵司尽快联系无单提货人大升发展公司,通过保函或其它方式要求其支付货款(货物的大部分已被使用,返还已不可能)。S公司只同意给予R物流数日与贵司进行协调,时间紧迫,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之日起7天内书面联系本律师或R物流,商议如何妥善处理此事,否则贵司将面临索赔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