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与:
1、张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2、王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3、赵六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
4、李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委托事务),聘请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某律师、 律师/律师助理(以下简称承办律师)为委托事务的代理人。
二、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三、承办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如因故不能出庭,乙方应指定其他律师接替,并于事前征得甲方同意。
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之规定,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代理费壹万元。
六、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理终结(判决、调解、案件和解及撤消诉讼)止。
八、其他约定。
本文书一式二份。
甲方:乙方: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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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