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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返还机器设备的民事诉状

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隐私,所有涉及信息的均用“律师”替代。

原告:“律师”,男,汉族,nnnn年nn月nn日生,住浙江省“律师”号

被告:通州市“律师”砖瓦厂 , 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律师”,职务:厂长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所有的机器设备(清单附后,价值约为“律师”元);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与案外人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洪信用社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达成并制作(200n)通中民二终字第“律师”号民事调解书(以下简称调解书)。调解书第六条约定,原告在租赁期间新添置的机器设备,原告有权自行处理。

调解书生效后,经原告统计,原告在租赁期间添置的有证据可证明的机器设备见附件,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被告始终拒绝返还。原告迫于无奈,只得依民法通则、物权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准予所请。

此致

江苏省“律师”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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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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