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隐私,所有涉及信息的均用“律师”替代。
原告:张三,女,汉族,19mm年mm月mm日生,住上海市“律师”室
原告:李四,男,汉族,19mm年mm月mm日生,住址同上
被告:上海王五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律师”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赵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律师”室
法定代表人:某某,职务:总经理
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N元;
2、 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N元;
3、 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第一被告原名上海赵六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07年5月30日,第一被告经核准更名为上海王五国际酒店有限公司。200N年NN月NN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原告所有的上海市“律师”室房屋向第一被告出租,租赁期限为十年,同时对租金金额、租金交付的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做了明确约定。同日,第二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函一份,承诺对第一被告在合同项下所负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上海市“律师”室房屋交付于第一被告使用。但自N年N月起,第一被告即开始无故拖欠租金不予支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第一被告仍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原告迫于无奈,只得依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准予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