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隐私,所有涉及信息的均用“律师”替代。
温岭市李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张三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就要求你司尽快将开元山庄豪庭苑“律师”室、“律师”室房屋交付委托人使用之相关事宜向你司致函如下:
201m年m月m日,你司与委托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合同编号:“律师”,以下简称该合同)一份,约定你司向委托人出售温岭市开元山庄豪庭苑“律师”室、“律师”室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合同总金额“律师”元。双方同时就该房屋交付条件、交付时间以及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等均做了明确约定(详见该合同第九条、第十条之约定)。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你司却未依该合同第九条之约定于201n年n月n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于委托人使用,且至今仍未交付。
望你司在接到本律师函后,至迟于201n年n月n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于委托人使用,如逾期仍不交付的,委托人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之权利,由此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均将由你司承担。
本律师函以EMS快递的方式,以你司住所地为送达地进行送达,本律师函发出后满三日的,即视为你司已收到本律师函。
此致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n年n月n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