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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加固工程拖欠工程款纠纷律师函

律师函

为了保密客户信息,凡事涉及客户信息的用“律师”,某某代替

TO:“这里是收函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地址:“这里是收到律师函件的地址”

本律师受“这里写委托律师的委托人名称或者姓名”(以下简称“我方委托人”)的委托,特就贵司拖欠我方委托人工程款一事,致函如下:

今年5月,贵司与我方委托人就“第三人某某大酒店裙房结构加固工程”的承包事宜达成书面合同,约定由我方委托人承揽上述加固工程,合同总价款“标的额”万元。我方委托人承建的工程已于同年9月通过贵司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共同验收,后我方委托人根据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多次向贵司提交约“标的额”余万元的工程竣工结算单,然贵司迟迟不予结算。依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1条的约定,贵司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60天内未进行核实的,我方委托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即视为被确认。

依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的约定,贵司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5%的保修金在某年8月付清。然贵司在某年某月某日支付5万元材料款后就再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即使依我方委托人一再退让后的工程价款“标的额”元,扣除我方委托人同意承担的费用,贵司仍拖欠我方委托人工程价款“标的额”元(贵司杨锐璧于某年8月17日签字确认)。

本律师认为贵司是一家注重信誉和品牌的大型集团公司,断不会因此笔小额工程款而破坏公司的形象。望贵司在收到本函件后,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逾期不处理的,本律师将根据我方委托人的授权,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来维护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望贵司速决!

顺颂商祺!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汇银律师事务所承办律师的姓名”

某年某月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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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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