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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买卖合同延期交货纠纷的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担任原告的代理人,在参加完庭审后,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适用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予以支持。

一、被告在履约过程中违反付款义务,至今未支付其余70%的货款。

《成衣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买方生产前预付30%货款给卖方,出货时再付50%货款,其余20%货款30天付清。被告的确支付了30%的预付款,其余70%的货款但至今没有支付,退一步讲,即使扣除50元一件的市场损失费,被告还有20%的货款没有付清,更何况原告并没有违约,也不存在被告可以扣留市场损失费之说。因为被告的拒不支付行为,导致了原告在春节期间资金流动困难,无法支付工人工资,给原告的信誉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二、交货期的变更是被告更改服装款式所致,原告延迟交货并不构成违约。

原被告在20××年×月20日签订了《成衣采购合同》,交货日期约定为20××年10月15~20日。20××年9月至10月期间,七匹狼公司要求对货号为742208056等多个款式进行了改版,并在10月18日才下发样衣确认单,此时离书面约定的交货日期只有2天,而款号为742208229的改版通知是在20××年10月26日传真给原告的。

鉴于希望和七匹狼公司长期合作,被告同意了按照原告的要求对款式进行多次更改,应该讲双方之间对交货日期的变更是默许的,否则被告在20××年10月18日就不必在将批版意见送到原告处,因为2天内原告无论如何也无法完成成衣加工任务的,其次被告也不会在10月26日继续要求原告更改款式,因为此时已经早过了书面约定的交货日期。之所以后来被告要求追究所谓的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其实是因为这些冬衣的销售状况不佳,被告欲将损失转嫁给加工方的一种策略而已。

三、原被告对款式更改后并没有约定明确的交货日期,不存在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在被告要求对多个款式更改后,双方并没有书面或口头约定新的交货日期,视为合同的履行日期不确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事实上,由于当时气温不够寒冷,棉衣销售没有到旺季,所以被告也没有主动催促原告交货。

被告多次更改款式,造成原告生产计划多次变动,在10月份及11月份,原告和上海新光司麦脱实业有限公司等他的多个厂家签订了成衣代加工合同,由于生产排期已满,被告的货物的加工只能安插在其他厂家的生产空闲期间,所以才会有11月2日、3日、9日、20日、23日、29日等多个交货日。被告在法院组织调解时也承认“不追究原告的第一次延期交货,因为被告更改了款式”,但是原告认为:由于原告并非单为被告一家代为加工,在10~11月期间被告有其他委托方的生产任务,所以出现成衣分批交货的现象,何况原告没有对修改款式后的交货日期作出过任何书面承诺。

除了生产排期的原因之外,因被告更改罗纹口,造成原罗纹口的配料不能再使用,原告不得不新向第三方采购辅料,客观上也使得交货期延后。

四、原合同系被告拟定,违约金数额约定过高。

原告代加工的服装价格也就百元左右,扣除衣料、辅料、工人工资等,每件衣服利润不过数元,而根据被告拟定的《成衣采购合同》第12条:卖方应赔偿每件50元的市场损失费。显然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违约金过高还是过低,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衡量依据,被告在反诉中并没有提出有任何实际损失,对于违约未造成实际损失的,50%的违约金显然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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