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尹景东,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中山南路700号,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一百五十万元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双方于20××年×月××日和签订了《财产险保险单》,对原告在宝山区××区几个仓库库中的仓储物进行了承保并支付了保险费。
在保险期限内,即20××年××月××日发生了百年难遇的降雪。降雪将仓储物所在的仓库压塌,导致纸张浸泡水中造成损失,原告于20××年××月××日书面索赔,被告于20××年××月××日出具《定损协议》,之后原告回传该协议,并注明“赔与不赔请贵公司尽快回复!”之后被告的工作人员一直称“雪灾的事情较难处理,领导正在研究。”至原告提出赔偿请求到起诉为止,被告一直没有给予正式答复。
另外被告在接受原告投保之时,从来没有对非专业人事的原告履行告知义务,没有释明雪灾和雪崩的区别,存在过错。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承担保险责任,被告定损后拖而不赔,没有履行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因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为宝山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海某纸业有限公司
日期: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