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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纠纷的律师函

律师函

致广东T钢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J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下称我方委托人),就T工程质保金未付事宜致函如下:

贵司和我方委托人之间签订合同编号为TD091、TD0122、TD0139合同,根据合同条款,到2010年5月有103500元、17800元、3090元未付,合计124390元货款未付。特向贵公司催讨。

贵司如果认为有不付款的合理理由和证明的,请向我方委托人提供书面的文件和相关的证明。在我方委托人认可前,不免除贵司的付款义务。

接到本函十日内,请安排付款,并直接联系我方委托人。逾期仍未支付的,我方委托人将采取诉讼方式追讨,为了避免双方之间的讼累,以及将来的良好合作氛围,请贵公司尽快付款。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

日期: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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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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