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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和代理权处置合同

甲方: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丙方:××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三方就原合作经营和委托销售项目进行结算,本合同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后三方均应按照本合同执行。

一、关于历史合作的结算

㈠、结算的事实基础和目的

三方于20××年10月合作销售液晶屏产品,曾经签订《合作协议》,现三方决定提前终止原协议。

在上述的合作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办公场地、购货资金、仓储等物质条件,乙方派出员工对产品进行营销,付出人力资本。由于购销产品的资金均由甲方出具,对外结算也以甲方的名义进行,原《合作协议约定了甲乙双方之间的利润分配比例,但对于财务成本支出的口径约定不明,各方按照自己的“标准”计算,算出的税后利润差距很大。

由于三方既往的成本计算方式和方法没有统一,为了避免争议,各方一致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一次性解决三方之间的合作和利润结算。

㈡、结算方案

1、甲方同意按元,大写结付给乙方,作为原《合作协议》履行至今需要分配给乙方的净利润(去乙方税收后的利润)。

2、液晶屏购销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由甲方承接,具体为:未收帐款所带来的利润或者亏损由甲方承接;和液晶屏等销售有关的货款、税费、运费、仓储、办公室租赁等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处人员为此付出的劳务成本由甲方承担;客户的退换货风险(含质量瑕疵索赔)由甲方承担;仓库中未销售的液晶屏所有权归甲方;其他:

归甲方承接。

3、乙方从甲方处获得净利润,甲方先不以现金方式交付,丙方系甲方或甲方实际经营者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丙方在香港地区有一批货物,货物为,价值美金××元(约合××元),丙方同意代甲方向乙方支付上文“1”中约定的净利润。具体的方式为:丙方的××美元货物由乙方进行销售,所得款项扣除乙方上文该得的利润外,剩余退入甲方账户。

4、不论何种原因,比如货物瑕疵导致的货物低价出售,售后的货款不足以支付乙方的,甲方均有义务补足乙方净利润和乙方实际获得款项之间的差额。

5、乙方不得故意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售价处理上文中的货物,没有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也不得以液晶屏有瑕疵等理由要求低价售卖货物,如市场价格有大幅变动的,乙方应当通知甲方或丙方,如甲方或者丙方不同意按乙方定价出售的,甲方补齐乙方的利润后,乙方不再售卖该批货物。接到通知的15日内甲方没有向乙方付足全部利润的,按照乙方的定价处理货物,甲方和丙方均无异议。

二、产品代理权的分配

㈠、产品代理权简述

在合作过程中,通过乙方的努力目前获得四个品牌的代理权,具体为:

上述四个品牌已经有了一定规模的客户群体,稳定的供货源,销售模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对品牌供销渠道进行分配。

㈡、关于代理权的分配

其中归甲方代理,归乙方代理。代理所获得的市场渠道、销售利润、商业信誉、客户资源等均归该品牌的代理方所有。

㈢、互不妨碍约定

甲乙双方各自从事品牌代理/经销,互不诋毁对方,不损害、不降低对方的商誉,也不得亲自或者委派相关企业和人员争抢对方的客户资源、产品市场、代理权,任何一方违反的,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

㈣、互利方便约定

因甲乙双方间在以后的经营中,可能会有未了的事项出现,比如双方需要配合向客户收取本合同签订前未收的款项,或者是因为代理权签订时使用了对方的名义,需要等待代理期满。对于未了事务的处理,甲乙双方应尽可能的为对方提供便利,配合对方工作,不得故意阻挠,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的,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比如收款不着的损失。

三、关于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签订后,原《合作协议》立即提前终止,三方间的权利义务停止履行,三方间的权利义务由本合同进行约束。

三方均应本着诚信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交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

四、法律适用

本合同中的丙方为香港地区注册的公司,由于中港两地的法律不同,如有法律冲突的,三方同意适用中国法律解决争议。

五、其他约定

关于丙方所用公章(图章)的真实性由甲方保证其真实性,甲方和乙方用章的真实性由签约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保障其真实性,图章虚假的,由签字的代表承担连带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加盖三方的骑缝章,或者骑缝签名。

本合同签订后,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的,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签字在签名页

签名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签字:

日期: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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