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地图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要求赔偿培训费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性别,出生年月,住所地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元;

二、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擅自离职给申请人照成的损失××元等。

事实与理由

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就已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为一年一签。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第十一条“根据甲方(即申请人)现行工资制度,乙方(即被申请人)的月薪为税前工资,月工资为(含税)××元。”第二十七条“乙方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乙方必须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十二个月的月脱产培训时的培训费。”另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在合同期内,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政府指定部门支付应由甲方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以及住房公积金。”由于从××年至今,被申请人一直都被安排在申请人的某市办事处工作,故申请人一直在某市为被申请人办理的养老保险等。

20××年×月23日,被申请人突然向申请人提出辞职(见《辞职信》),第二天即×月24日,被申请人在未得到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公司,之后,申请人曾多次与其联系,但其电话均无人接听并一直未公司办理交接手续。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辞职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二十七条的约定,即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故申请人有权依照该条之约定,要求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相当于被申请人十二个月工资的培训费,即××元。

由于被申请人擅自离职,造成公司财产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客户盗走,至今无法追回,虽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也已经侦破,但损失仍未追回,见申请人证据:公安局的讯问笔录和刑事判决书。这笔损失直接由被申请人擅自离职造成的,故而要求申请人赔偿全部损失11600元。

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会提出申请,恳请支持申请人的上述诉请!

此致

某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上海××业发展有限公司

年月日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