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致:上海B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法核准注册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律师受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800弄西郊华城小区某某号业主(以下简称“九业主”)的共同委托,就西郊华城小区现有围墙之相关事实,向贵司告知并致函如下:
1、位于青浦区徐泾镇高泾路800弄的西郊华城小区系由上海浦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于1999年前后开发建设;
2、贵司系上海浦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股东,直至该公司2009年注销时,仍为该公司股东,并承诺就该公司的未了事宜承担责任;
3、2010年6月10日,上海家化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函致九业主,告知西郊华城小区北部围墙占用了其“居礼苑”项目用地,并要求拆除围墙;
4、2010年8月9日,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就围墙用地一事发布了《关于徐泾镇西郊华城用地界址的公告》,确认上海浦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的西郊华城小区北部围墙系使用了原上海汉殷制药厂的围墙,并未向规土局申报,已占用“居礼苑”项目用地1529.55平方米;
鉴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上海浦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并销售了西郊华城小区的商品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理应就西郊华城小区商品房及相关配套设施与“居礼苑”项目用地上的冲突承担相关责任。贵司应积极主动的与上海家化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各方协调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如确系上海浦宸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在未获得合法用地的情况下将1529.55平方米用地作为相关配套设施销售给九业主,并最终导致九业主合法权益受损,九业主将依法追究贵司的民事责任。请贵司接函后与本律师或九业主联系!
特此函告!
上海市汇银律师事务所
某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