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人民法院:
我方是刘某某诉邹某、施某房产分割纠纷一案的被告方,现结合本案审理情况发表我方代理词。
刘某某与邹某结婚前,家庭条件极为艰苦,二人结婚后,在邹某及其父亲的帮助下,刘某某及其家人的境遇才得以改善,邹某父亲出资对某南路某号的房屋进行了改造扩建,又购买了涉案房产(长桥某村某号某室,整个购房过程中刘某某仅仅出资n万元,其余出资及贷款均由本案的二被告负担),并为刘某某购买了交通工具。对此,刘某某及其家人起初还是怀有感激的,并将邹某父亲的户口迁入了某南路某号,并书面确认部分房屋属于邹某父亲所有(这也就是邹某为什么会说部分租金是她拿的,因为该部分租金是其父亲房屋出租所得,原告作为证据的庭审笔录中已经写得很清楚,而不是原告所认为的那样“夫妻经济没有分开”),但后来却利欲熏心,试图侵占施某的房产份额,无法得逞后,便恼羞成怒,对簿公堂,对这种忘恩负义之徒,法庭不应支持其无理的非份要求。
此外,刘某某庭审时还声称其购房的n万元是其儿子的动迁款,试图以此来主张其儿子对于房产享有份额,我方认为这种观点实为荒谬,首先,刘某某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该款项是其子的动迁款,其次,按照他的这种逻辑,只要他向谁借钱的话,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债权人都有资格成为产权人?
再回到施某的份额问题上,刘某某一会儿说买房时施某还未成年,不应享有份额,一会儿又说就算是赠与,也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这两种说法,前者没有法律依据,后者也未提供事实证据。施某在其参加工作后,对于该房产的贡献和刘某某相比对要大得多,刘某某根本无权侵占施某的财产份额。
我方另外要着重指出的是,本案的房产价值评估结果在明显过高,结合目前全国房价大跳水的情况,同类地段的一手房也卖不到本案评估出来的这个单价,更何况该房产中也有上家业主户籍遗留问题未解决,如果本案按照评估价格由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给原告的话,对于被告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我方在此申请重新评估房产价值。
如法院认为不适宜进行重新评估,那我方同意由刘某某支付房产折价款给我方,房产归其所有,我方将在收到折价款后迁出该房屋。
被告代理人:某
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