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上海某某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就你与委托人关于世博主题馆中庭膜结构吊顶工程加工安装合同工程欠款之纠纷,本律师特致函于你。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调查结果,可以知道:
贵司与委托人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的世博主题馆中庭膜结构吊顶工程加工安装合同约定,工程的标的金额应为该工程的最终审计价陆佰叁拾壹万玖仟叁佰零肆元整,扣除膜材费叁佰捌拾万柒仟贰佰叁拾壹元整(3807231)及贵司的管理费用肆拾万元整(400000),以外部分即贰佰壹拾壹万贰仟零柒拾叁元整(2112073)。到目前为止,贵司已向委托人支付了壹佰陆拾贰元陆仟零捌拾玖元整(1626089)的工程款,尚剩肆拾捌万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整(485984)工程余款还未支付。且该工程两年保质期已到期,据了解业主方也已全额付款。
考虑到贵司良好的商业声誉以及与委托人友好的合作关系,并为免讼累,特致函于贵司。望贵司于接到本函后即向委托人支付工程尾款肆拾捌万伍仟玖佰捌拾肆元整(485984),以利于本纠纷之妥善解决。否则,本律师将应委托人之要求诉诸法律,届时产生之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司承担。
专此函告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某
201*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