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人民法院法院:
我方是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王五房产分割纠纷的两被告,现在发表我方答辩意见。
张三与李四结婚前,家庭条件极其困难,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二人结婚后,李四给张三及其家人在经济上提供了很大帮助,为其添置了大量生活用品,并购买交通工具,长桥南路**号房屋的翻新建造就是李四及其父亲出的钱,又购买了涉案房产(长桥*村**号**室),该房产购房款中,张三仅仅出了6万元(连房产当时价值的三分之一都不到),其余出资及贷款均由李四、王五承担(婚后双方经济各自独立,有判决书为证),且在购买房产的时候就已经将王五作为共有人,谁都无权去剥夺王五的房产份额,故我方认为张三本次诉讼中要求其获得二分之一房产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
更为重要的是,张三与李四曾订立过书面协议,对于房产的出资问题及将来离婚后房产的分割问题作了明确约定(房产归李四所有,离婚办妥后,李四一次性支付张三6万元),可见,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以及补偿金额等房产分割问题已经达成明确的意见,除非张三有足够证据推翻该份协议的有效性,否则,本案就应该按照该协议的约定来进行房产分割。
签名: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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