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周晓美(化名)女士:
本律师受刘女士之委托,就你在QQ空间上发表侮辱性文章、张贴我方委托人婚纱照及生活照,严重破坏我方委托人的名誉权及侵犯其肖像权一事,致函贵方:
我方委托人数月前已委托上海市某公证处对贵方QQ空间上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且取得了公证文书,即保全了相关的证据。我方当事人意欲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此事,为了不激化矛盾,本律师建议我方委托人和你商议,如果能达如下一致意见,此事可以避免诉讼:
第一,要求贵方将该空间上有关于“被侵权人姓名”的文章及照片删除;第二,要求贵方向“被侵权人姓名”女士赔礼道歉,并且保证不再侵犯其名誉及肖像权。第三,赔偿我方委托人已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
本律师已获得我方委托人特别授权,由本律师全权处理此事,贵方在接到律师函后5天内,书面和本律师联系(按下页的格式,签名后回传或回寄),一切事宜皆可商议,如贵方接函后不联系本律师的,届时我方委托人将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
回执邮寄地址:上海市某地
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作为法律文件,如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本函以下无正文
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洁
发函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