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洁律师联系电话:13917766155

开机时间:365天 8:00~21:00

首页 | 人格权 | 婚姻法 | 继承法 | 收养法 | 侵权法 | 房地产法 | 交通事故 | 民事诉讼法 | 法律法规 | 网站导航

刑法 | 物权法 | 合同法 | 公司法 | 劳动法 | 海商法 | 保险金融 | 知识产权 | 民商事仲裁 | 法制新闻 | 律师介绍

 

网络名誉权侵权律师函

律师函

周晓美(化名)女士:

本律师受刘女士之委托,就你在QQ空间上发表侮辱性文章、张贴我方委托人婚纱照及生活照,严重破坏我方委托人的名誉权及侵犯其肖像权一事,致函贵方:

我方委托人数月前已委托上海市某公证处对贵方QQ空间上的文件进行了公证,并且取得了公证文书,即保全了相关的证据。我方当事人意欲通过司法诉讼解决此事,为了不激化矛盾,本律师建议我方委托人和你商议,如果能达如下一致意见,此事可以避免诉讼:

第一,要求贵方将该空间上有关于“被侵权人姓名”的文章及照片删除;第二,要求贵方向“被侵权人姓名”女士赔礼道歉,并且保证不再侵犯其名誉及肖像权。第三,赔偿我方委托人已支付的公证费及律师费。

本律师已获得我方委托人特别授权,由本律师全权处理此事,贵方在接到律师函后5天内,书面和本律师联系(按下页的格式,签名后回传或回寄),一切事宜皆可商议,如贵方接函后不联系本律师的,届时我方委托人将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追究贵方的侵权责任。

回执邮寄地址:上海市某地

本函由EMS特快专递发送,作为法律文件,如发生诉讼将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本函以下无正文

上海**律师事务所沈洁

发函年月日

☆ 通讯联络方式 ☆

沈洁律师

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上海律师协会会员

现为上海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8年7月与人合作建立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此前在其他外两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共执业十多年,处理大量的法律问题,经验丰富

☆ 通讯联络方式 ☆

中国·上海·沈洁律师

手机 13917766155

QQ:2273847979

微信号:huiyinlaw

查看地址和交通路线>>

时间:周一到周日8点-21点

地址详见网站首页,电话:13917766155

本站内容众多,具体可查看导航条的网站地图来寻找需要的信息

版权:律师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