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上海和平计算机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张某、刘某:
本律师受上海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实业)之委托,就你司对东方实业所欠货款一事致函给你司及其股东:
某年某月某某日,你司和东方实业签订总价为三十万元的空调买卖合同,之后东方实业履行了义务,余款三万元应当在设备验收后的10日内前付清,但至今贵司尚欠该款。
某年某月某日东方实业公司已经发函你司催要欠款,但你司搬离原办公场所,导致律师函被退回。你司还称已经解散公司不再承担债务。
本律师认为:你司尚欠货款乃是事实,解散公司未通知债权人,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贵司注册在嘉定工业园区,是否真实出资贵司股东应当非常清楚。根据司法解释以及上海高院的有关规定,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后抽逃资金的,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请贵公司及其股东三思,收到本律师函后请在10天内和东方实业联系,否则不日贵司及其股东将面临诉累!
律师函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本律师受上海东方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东方实业)之委托,就贵司欠款一事致函:
贵司和东方实业签订空调买卖兼安装合同,根据约定余款人民二十九万元在验收后付清。之前,东方实业已向贵司催付余款,并将发票送至贵司,但贵司在本月下旬退回该发票。
此后60天内,东方实业再次催款并将发票送至贵司,贵司收到发票后再次将发票退回并拒付。
本律师认为:贵司系上海地区知名企业,应有良好的偿债能力和商业信誉,望贵司珍惜商誉,近期安排付款事宜。
收到本律师函后请在天内和东方实业蒋小姐联系。
当事人名称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