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
原告:兰女,女,出身年月,汉族,住所上海某区某地
被告1:董某,男,出身年月,汉族,住所上海某区某地
被告2:李某某,,女,出身年月,汉族,住所上海某区某地
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行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建路125号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006元;
2、交通费600元;
3、义齿安装费用11000元;
4、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根据鉴定结论计算;
5、判令被告承担两原告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
6、判令被告承担鉴定费用1500元;
7、精神损失费5000元;
事实与理由:
某年某月某日,原告骑电瓶车由北向南正常行驶在某路段路上,遭遇被告驾驶牌号为某某的小轿车违反交通管理规定驶入非机动车道。原告避闪不及,与被告1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原告坠地并受伤,尤其是上牙多处被撞碎缺失,助动车也严重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查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为治疗伤势,共花去医药费7006元,交通费600元。因受伤及治疗,造成误工21天。原告认为:被告董某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掉落6颗牙齿,为了保证原告的咀嚼功能,做了义齿修补,共花去费用11000元。由于原告掉落六颗牙齿,面部也有一定损伤,对原告的精神有一定的伤害,故而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
另肇事车辆车主曾向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行支公司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保险期间为某年某月某日到某年某月某日。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闵行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被告2作为车主,将车辆交付给驾照过期的被告1驾驶,对事故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这人。在送原告到医院时,作为车主为了尽早提走肇事车辆,曾经以书面形式对交通事故的赔偿进行担保。现肇事司机没有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故而作为自愿担保债务履行的车主,也要承担赔偿这人。
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某年某月某日
补充:(鉴定结果为10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