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山本某某先生:
本律师受上海某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上海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述该公司的董事张某某先生(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就您应向委托人返还委托人为您垫付出资款之有关事宜向你司致函如下:
您与委托人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股东出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您与委托人共同出资设立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协议对您与委托人的出资比例、出资金额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均作了明确约定。其中,《股东出资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明确约定,您依《股东出资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之约定应履行的出资肆佰万元的义务,由委托人代为履行,您应于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日内向委托人无息返还肆佰万元。
现上海新某某当有限公司已于某年某月某日设立,获得了经营资质,在某年某月某日正式对外营业,但您仍未依《股东出资协议书》之约定向委托人返还肆佰万元,扣除已经返还的壹佰万元出资,至今尚余叁佰万元未返还。
望您于接到本函之日起三日内向委托人返还叁佰万元,如逾期未返还的,委托人将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将由您承担,上海某某典当有限公司如因此而陷入停业状态的,由此产生的公司运营成本也将由你负担。
专此函达。
此致
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