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男,1970年11月22日生,汉,联系地址:**,户籍所在地:**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某店,地址:**,负责人**
被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负责人:**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意向金100000元;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购买某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房产(下简某路房产),协议签订当日原告以现金方式缴纳5万元作为意向金,某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向被告汇去5万元作为意向金。原告共计向被告支付关于古北路房产的10万元意向金,居间协议签订后卖方不同意按此价格出售房产,拒绝在居间合同上签字。
之后被告一直扣押意向金不愿意归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原告认为根据《合同法》第427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扣留原告意向金于法无据,应当予以返还。原告无法和被告协商解决,不得不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期: